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而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费。现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经修改后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
(一)缴费人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人。
(二)计征依据、费率和应缴费额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
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3%。
(三)申报缴纳
缴费人应在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应在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其缴费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与“三税”是完全一致的。
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教育费附加。
代扣代缴“三税”的企业单位,应同时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没有代扣教育费附加的,应由纳税单位和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其他有关规定
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的费率征收教育费附加;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