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哪些?生育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中央、省属驻马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对象为上述单位中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女职工。 3.我市生育保险费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4%(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我市生育保险费如何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市地税部门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0.8%或0.4%的比例按月征收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5、我市生育保险费何时征收?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应预先缴纳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因此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生育保险予2004年12月即开始征收。 5.生育保险基金来源有哪些?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3)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4)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6.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哪些?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 (2)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补贴;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生育保险宣传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支付项目。 7.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2)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3)产假期满后的医疗费; (4)符合规定怀孕16周及以上,因非医学需要或不符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 8.对违反生育保险办法的如何处理? (1)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2)参保职工虚报、冒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3)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 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