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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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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07 08:39 | 浏览次数: | 来源: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信息中心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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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1〕78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应缴未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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