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有两个法人股东,其中一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即自然人股东的另一家公司名下购买了一车辆商务用车,该车自购买日后一直在我公司实际使用,为我公司项目部营销宣传用车,车身刷有公司宣传标语。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办理。由于该车虽属股东的另一个公司所有,但考虑到一直实际在我公司项目上使用,该车的加油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维修费、保养费等能否在我公司所得税前后除? 回复内容: 公司使用非本单位车辆,首先要与对方单位签订租赁协议,按照协议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凭合法凭据税前扣除,但对于应属于车辆所有权单位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部门:所得税科 答复时间:2017-11-22 1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