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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在异地取得的不动产,是向哪儿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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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 浏览次数: | 来源: 网站留言 |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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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在异地取得的不动产,是向哪儿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是机构所在地还是不动产所在地?

回复内容: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部门: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 答复时间:2017-01-22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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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8 17:55:33